一、概述
民办教育在我国属于相对不受重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领域,普遍存在定位不清、产权不明晰的问题。根据旧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被定性为非营利性法人且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但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至于何为合理回报,旧法第五十一条却语焉不详:“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并未出台相关的具体规定。同时,也缺失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法律规范,旧法第六十六条仅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同样也未就此做出规定。因此,各地在实践中都出台了各自关于民办学校的资产界定、合理回报率的规定,以及对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见后表),这次修正后的新法第十九条明确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出台了针对营利性学校的注册和管理规定。但各地之前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并不与新法矛盾,故依然有效,这是需要注意的。
目前各地对民办学校资产权属的代表性规定一览表
根据上表可知,目前对于民办学校的性质及资产归属问题,各地均有不同规定,但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公有,即举办者投资后资产属于社会公有,举办者无权收回或取得回报,如捐资设立的学校;二是准公有,即举办者投资后资金不得撤回,但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如学校终止清算时,在有结余的情况下,举办者可以获得投资本金和适当回报,剩余的资产则仍属社会公有,由政府继续投入到其他办学事业。前两类一般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三是私有,即登记为公司形态的民办学校,登记机关为工商管理/市场监督部门。根据目前法规,三类性质的民办学校之间是不能够任意变动和转换的。新法允许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具体如何操作,特别是原来属于非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如何清算并登记为营利性质,其资产如何分配,尚需等各地出台具体规定。
二、目前主要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发布,2017年9月1日实施)
(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12月30日发布并实施)
(三)《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12月30日发布并实施)
(四)《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8月31日发布,2017年9月1日实施)
三、民办学校的资产权属分析
在新法颁布前,民办教育被定性为公益事业,民办学校则被定性为非企业法人,其成立由教育部门审批,其注册在民政部门。因此,民办学校属于非营利机构,其办学结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其举办者(发行人)也因民办学校的非企业法人性质而无法将其出资的民办学校合并报表纳入上市体系内(会计处理上,出资举办民办学校的财产属于捐赠),只能获得数目不等的合理回报(按照各地规定执行)。新法实行后,对于非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仍然沿袭原来的规定。实践中,举办者通常将学校的利润以管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形式转移,但如果拟上市,这部分利润的合规性存疑,不一定能被监管机构认可。同时,民办学校的资产在清算并向投资者支付投资及回报后,剩余部分属于公有,原投资者能否进行赎买,目前亦无规定。从法理分析,我们认为是有困难的,除非地方政府出台明确的规定。
四、两种上市方案的分析(IPO和重组)
(一)IPO上市
一般教育资产的架构为教育集团下设多家学校或培训机构,如教育集团作为主体IPO上市,其来自下属学校的利润在财务上是合法的,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其对学校出资不被认可;(理由前文已述)二是学校自身的利润不被认可。(因学校不存在利润的概念)因此,来自学校的利润不可作为合法利润体现在财务报表中。从合法性角度,只能考虑将学校注销清算后,重新登记为营利性质的学校(登记为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作为该集团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但如此一来,将涉及到三个问题:
一是公司的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的问题。因下属学校重设,直接经营,原来根据协议从学校获得的服务费、咨询费等的营利模式,将转变为开办学校、直接经营,这将构成经营模式的重大变化,势必会影响上市审批。
二是非营利学校清算中的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学校清算之后,集团将能否收回、或者收回多少已投入资本及回报的问题。根据各地目前有效的规定,非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如终止清算,其资产将在清偿完所有债务且有剩余的情况下,才可分配给投资者。如果经清算,无剩余或者剩余较少,将无法分配给投资者。
其次是清算时的具体操作问题,如怎样确定清算组(人),清算的程序等问题。
第三是如何确定原学校资产权属的问题。按照现有规定,学校清算时,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应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故关于财产权属如何确定的问题,需要根据当地规定进行,与当地政府充分沟通。例如,如学校有负债,校方将拍卖资产以偿还债务。届时拍卖的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清算后属于公有财产的部分,投资者能否购买?因为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本虽可以返还,但前提是有结余,而办学过程中的增值部分是公有财产,由政府负责分配。故其中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集团很可能需要投入额外的资金,这也将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数额。
三是IPO利润指标的计算时间问题。教育集团下设的学校登记为营利性质的学校后,学校的IPO利润指标应从登记为营利性学校之时开始计算。
由上分析可知,如果教育集团IPO上市,需投入较高成本及耗费较长时间理顺各种关系、稳定利润指标后才能申报。而且从谨慎性角度,也建议教育集团现将有的非营利学校转制为营利性质,注册为公司后,再考虑国内IPO上市。
(二)重组上市
重组对教育标的资产的存续时间和规范时间要求比IPO要求降低很多(如不要求3年连续营利,可动态中规范运作,而不是要求3年都规范运作),但是如果构成“借壳”上市,对于教育主体的审核与IPO等同。如上市公司重组教育集团(不够成借壳上市的前提下),上述教育集团下设的学校可以通过模拟合并报表等方式体现主体的历史营利情况,教育集团新设营利性学校之后的业务通过合理预测可以做好估值定价,无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还是现金购买都还是有一定的政策空间。如重组各项指标触发“借壳上市”,则需要对教育集团本身是否满足IPO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发行条件进行重新判断。
五、结论和建议
教育资产如IPO上市,再目前的政策环境下预计会耗费较长时间和较高成本,存在较多的法律难点和难题;如果选择重组上市,也要满足相应的合规性要求,但相对难度较自行IPO降低很多,时间也会提前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