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业竞争的判断,目前主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实务中,监管部门主要按照形式与实质结合,实质重于形式的观点判断。
中国证监会《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7条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上交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2.6.1 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竞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6.5 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8.10
如新申请人的控股股东除在申请人业务占有权益外,也在另一业务占有权益,而该业务直接或间接与申请人的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的竞争。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申请人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8.10(1)(a)(iii)条的规定,在上市文件的显眼位置披露除外业务和公司管理层的实际情况及同业竞争产生的原因,以方便投资者理性投资;披露其能独立于除外业务的理由;披露申请人与除外业务是如何根据各自的利益独立营业等资料事实。
综上所述,就同业竞争的主体范围而言,上述三方均认为,控股股东是同业竞争关系的主要竞争方。其中,中国证监会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均是竞争方,上海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界定的基础上,将作为自然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配偶、子女纳入同业竞争的主体范围,较中国证监会的认定范围有所扩大。就三方对同业竞争问题的态度来看,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同业竞争问题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而香港联交所的态度较之更为宽容,其允许同业竞争关系的存在,但要求竞争方予以充分披露。
在监管实务中,一般采取以下标准认定同业竞争关系:
(一)产品或服务可替代性 + 共同的目标客户标准
最直观的业务竞争应该是提供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有共同的目标客户或潜在的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和共同的目标客户是其构成竞争关系的两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均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应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
(二)销售市场标准
销售市场标准是指竞争方与(拟)上市公司的业务虽有重合,但销售市场存在明显可细分的市场差别,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的、切实可行的,不存在利益冲突,这时应视为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这亦是同业不竞争的一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如果两者的业务相同,如无特殊情况,就直接认定为存在同业竞争。“同业不竞争”的说法除非有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有不同的客户对象,有不同的市场区域,存在明显的市场细分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等),否则一般很难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
目前,监管部门在判断拟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在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方面
从实际控制的角度划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判断方面
主要考察以下因素:
①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②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拟发行人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③考察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如果同业竞争的发生有特定历史背景,且目前整合困难,那么在充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可以尝试承诺上市后解决,但是要详细说明目前整合存在障碍的原因,并对未来整合的可行性和预期有着明确的表述。但该方式是否能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存在一定风险。
目前实务中认定同业竞争观点总结:
1、同业竞争不仅仅指业务相同,业务相似也构成同业竞争。
2、财务投资者控制的公司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
3、若公司和关联方从事具有相互替代性的产业,则同样构成同业竞争。
4、通过划分市场的方式来解决同业竞争,已不被认可。
5、同业不竞争的说法,一般很难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
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拥有与公司密切相关联的业务,原则上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其他亲属的同业竞争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同业竞争可以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隐蔽且顺畅的利益转移通道,从而构成对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损害,因此,无论审核理念发生何种改变,对于同业竞争的问题,监管层从来没有丝毫放松。同时,同业竞争问题又是一个复杂而较难判断的问题,因此,在分析判断、解决方案设计和选择时,要追求“严格和谨慎”,任何轻率、简单、侥幸的心理都可能是风险的开始。在成本可容忍的前提下,判断出现疑问时,应尽量断定为同业竞争,在处理同业竞争时,也应尽量采用更为彻底的方案,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