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中,开公司、做生意属于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尤其是在当今鼓励大众创业的政策环境下,注册公司变得越来越容易,一个人注册好几家、甚至几十家公司也并不稀奇,所以国人尤其是很多企业家,对“公司”这一组织的法律含义并没有恰当的观念,导致实践中经常发生企业和老板公私账户混为一体,“赚了钱都投入企业,花钱时企业掏腰包”的现象,殊不知这其中包含着重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公司如果发展壮大,需要进入资本市场,进行IPO或者其他重大并购重组时,因公私不分导致的内控和财务风险就会显现,那时再纠正,已经是为时已晚,后悔莫及了,因此,为了未雨绸缪,决胜未来,应当早日认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本文对此做一个简要总结,以供企业家们参考。
一、公司是法人
在法律上,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身的财产,以自身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关于法人制度,一般认为肇始于罗马法。罗马法人格理论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人与人格的分离,即生物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法律意义上的人也不一定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这种人与人格分离的学说,就成为法人观念最重要的思想基础。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在我国,成为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一、依法成立。首先,法人组织设立合法,其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的组织机构来完成,故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法人应有自己的场所。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租赁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使多个。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对一般人而言,最重要的就是明白,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也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是一个独立的承担责任的团体。团体与个人不能混淆。
二、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与法人制度相联系的,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所谓有限责任,就是指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则不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的本意是为了打消投资人的顾虑,促进商业投资,繁荣市场经济,现在看来,其作用是十分巨大的。
当然,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两者本来并无必然联系,但是在公司法中,两者的结合却更突出了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正因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才需要以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对债权人负责,这从财产关系上凸显了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才具有了鲜明的法律人格,其独立性应受到人们的充分重视。
三、我国公司法上关于公司独立和有限责任的规定
作为大规模继受西方法律的国家,我国完全继承了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理念,对于公司法也不例外。我国《公司法》关于保障公司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这些规定应该得到企业家们的充分重视。
四、相关法律风险
如果公司股东破坏了公司的独立性,损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除了不能顺利走入资本市场外,轻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重大的,更属于犯罪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由此可知,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只有公司才能处置。而公司处置自身财产,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形成公司意志方可进行,任何个人都不能仅凭个人意志处分公司财产,甚至把公司财产变为自己的财产,否则就有犯罪的风险。这是所有企业的经营者都需要注意的。
五、结语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规范经营是每个企业经营者的责任,也是企业做大做强,进入资本市场的必由之路。在公司和个人的关系上,考虑到我国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尤其需要企业家们树立明确观念,尊重公司的独立地位,在法律的框架内处理个人和企业的关系,做到公私分明,这样才能长治久安,成就个人的成功与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