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业务中,曾有客户询问金融牌照的办理问题,考虑到该牌照目前既有国务院部门负责审批的情况,又有省级金融办负责审批的情况,较为复杂,故查考相关资料,做一个大略总结。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称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金融机构的定义可参考1994年由央行颁发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该规定的相关条款如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 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机构包括:
1. 银行;
2. 保险公司;;
3. 证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4. 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5. 期货公司;
6. 担保公司;
7. 典当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资公司;
10. 其他金融业务机构。
2003年后,该《金融许可证》从央行颁发改为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向该行业公司颁发。
证监会:包括证券相关公司和期货相关公司。
保监会: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
银监会: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融资担保、货币经纪、贷款公司、其他融资公司等。
商务部:典当公司被从金融行业中分离出来,需向当地商务部门申请,在商务部备案后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
成立各省级金融办以后,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公司的成立目前交由省级金融办审批。
综上所述,并参考安徽省金融工作办公室《2017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2017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目前由省级金融办审批的金融牌照只有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两类,其他类型的金融牌照均由国务院部门发放。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期货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审批发放,根据证监会《全国期货公司名录》,全国共有161家期货公司,但该牌照目前已暂停发放。
(本文由念桐咨询“智行小组”康慧、曾涛供稿)